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谁来担

更新时间:2013-04-0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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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谁担责?【案情】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

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谁担责?

  【案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 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 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 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其次,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某发现 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 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某行为违法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 任为宜。刘某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某车辆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某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某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案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 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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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被撞谁的责任
一般来说,横穿马路一方全责或者主要责任。
行人横穿马路被摩托车撞伤责任由谁成担
根据事故认定书承担责任,行人主要责任
请问非机动车撞横穿马路的行人,是谁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交警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作判断。然后再根据原因看是哪一方的过错导致的,过错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越大,当然也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所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与赔偿责任息息相关。另外交警作出责任划分不是口头的形式作出,而是需要出具一份书面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上主要会写明事故的经过、认定依据、承担事故的责任人、责任承担情况。事故责任一经作出,双方确认并认可,就可以作为该事故的赔偿依据。
律师解答动态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7分钟前
保留证据,及时申请伤情鉴定,警方会依法调查处理。
杜小强律师
杜小强律师
15分钟前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可能还需要结合案情具体细节才能判断。
您好,这个要看对方医药费花了多少钱,以及伤的是否严重,具体要赔多少钱是要对方拿出相应的证据。另外我建
您好,我们律师只能通过身份证号码帮你查这个人的户籍信息,请问你要查这个人是做什么用呢?
您好,这种情况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好,你说的情况以警察划分责任比例为准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小时前
避雷针赔偿需依据实际损失评估,建议提供具体损害证据以便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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