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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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4月13日16时许,纪某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溧水县珍珠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溧水经济开发区3号路与珍珠北路交叉口时,遇被告李某驾驶的轿车由东向西通过该路口,两车在路口内北侧机车道相撞,事故发生致使纪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都有损坏。公安交通


2008年4月13日
16时许,纪某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溧水县珍珠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溧水经济开发区3号路与珍珠北路交叉口时,遇被告李某驾驶的轿车由东向西通过该路口,两车在路口内北侧机车道相撞,事故发生致使纪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都有损坏。


公安交通警察部门经现场勘验,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2008年5月8日
,纪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向溧水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轿车所在保险公司永诚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1697元。


赔偿明细:死亡赔偿金3275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2466元,施救费230元,财产损失1909元,交通费21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儿子5357.5元,父亲4792元。


上述总金额404424.5元减去交强险限额11.2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部分为2424.5元,2424.5*70%=169697.5元。169697.5+162000=331697元。


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计算方式实际是: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限额以上部分,由轿车方承担70%,另外,精神抚慰金35000元由轿车方承担。


被告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机动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那么计算公式应当是:交强险限额内部分,即11.2万由保险公司承担;11.2万元以上部分,双方各承担50%;精神抚慰金部分由被告承担。


上述意见为法院采纳,最后,双方在被告意见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因被告除投保交强险外,还投保了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于是调解协议确定由永诚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2200元;被告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3500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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