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3日
公安交通警察部门经现场勘验,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2008年5月8日
赔偿明细:死亡赔偿金3275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2466元,施救费230元,财产损失1909元,交通费21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儿子5357.5元,父亲4792元。
上述总金额404424.5元减去交强险限额11.2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部分为2424.5元,2424.5*70%=169697.5元。169697.5+162000=331697元。
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计算方式实际是: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限额以上部分,由轿车方承担70%,另外,精神抚慰金35000元由轿车方承担。
被告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机动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那么计算公式应当是:交强险限额内部分,即11.2万由保险公司承担;11.2万元以上部分,双方各承担50%;精神抚慰金部分由被告承担。
上述意见为法院采纳,最后,双方在被告意见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因被告除投保交强险外,还投保了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于是调解协议确定由永诚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2200元;被告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3500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