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更新时间:2013-03-25 15: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刑事司法实践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是每案必作关键证据使用的材料,对整个刑事诉讼证明过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和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均具有无...

  在刑事司法实践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是每案必作关键证据使用的材料,对整个刑事诉讼证明过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和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均具有无可替代的证据价值。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理解为鉴定结论者,有理解为书证者,有理解为勘验、检查笔录等,仁智各见,莫衷一是。本文拟就此问题作粗浅探讨。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区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各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公诉肇事者肇事罪的依据。从语言表述上两者基本相同,只是删去了“责任”二字。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它除了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外,同样要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这对交警来说,实际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并不会变化,变化的只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形式。在形式上,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形式上的改变,却引起了性质上本质性的改变。基本上可以结束了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之争。这至少有以下两点好处:第一、减少纠纷和诉讼环节,直接切入对实质问题的司法审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第二、避免同一起事故存在两个互相矛盾且都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认定结果,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主要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交通事故的处理就会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如果后果严重,如死亡 1人以上,且驾驶人有严重违法行为,负主要以上责任等情况,驾驶人就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就会分两方面处理。一方面要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经济赔偿部分就会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处理。这样,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可能作为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也有可能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据的双重性。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何种证据使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争议很大,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书证说。书证是指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行政权,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担责任所作出的确认文书。它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从行为性质来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确认文书;从文书形式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并且加盖了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符合公文书证的要求;从救济途径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行政复议、复核后,可以撤销。这些都符合书证的特点。

  (二)鉴定结论说。鉴定结论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专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运用其具有的交通安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的性质及各方责任的大小做出的分析判断,完全符合鉴定结论的特点。

  主张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界定为鉴定结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等各种专门性问题,需要借助交通警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因此它起着鉴定结论的作用。而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结论有利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准确处理。今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可以由单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道路交通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共同组成的专门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和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认定。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情况以及庭审情况作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的决定。

  (三 ) 勘验、检查笔录说。主张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界定为勘验、检查笔录,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诉讼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和书证,而应当是勘验检查笔录。因为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勘验或检查后,对勘验过程、勘验方法、勘验结果或检查结果作的文字记录。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属于法定笔录之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三条也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是包括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等。因此,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一种勘验、检查笔录。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辨析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归类于书证。

  笔者认为从书证的定义和特征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书证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它所记载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们认知和理解,并且它们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都与案件有关。然而,二者之间在证据学意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1. 从书证的形成时序性来看,交通事故认书不是书证。书证通常是在案件或纠纷发生之已经形成,如借条、合同、遗嘱、营业执照等们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不是通过诉的行为产生的。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生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及时制作的文因此,从形成的时间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书证。

  2.从客观性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与物证都有一个根本性特征,即客观性。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书证形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去发现它、收集它、认识或判断它,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内容。这种客观性与书证本身反映的思想内容具有主观性并不矛盾,这种反映主观思想意图的文书一旦形成之后,它就是客观的 , 办案人员只能审查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图改变其中的内容。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其中必然包含了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同时也会受办案人员的知识水平、办案能力的影响。这种主观认识有可能与客观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

  3. 从制作主体和制作的目的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一般是当事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制作的文书和其他材料,其制作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陈述事实、确认、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具有排他性,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当事人的责任等作出判断和法律评价。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于书证。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归类于鉴定结论。

  作为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第二,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凭借科学仪器和设备,分析研究案内有关专门性问题的结果;第三,是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科学性结论,而不是针对具体法律问题提出的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归类于鉴定结论,认定书与鉴定结论存在着本质区别:

  1.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职权作出的行为,其主体是特定的国家司法机关;而鉴定结论的作出不是特定机关的职权行为,其主体是不特定的。它可能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从事科学技术鉴定的人员,也可能是其他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员。

  2.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的主动行为,体现的是司法机关的意志;而鉴定行为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人一般不主动进行鉴定,而是被动地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并仅对委托的事项进行鉴定,是一种被动行为。

  3.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人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人员,他们一般不需要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而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某种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对案件中的某种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如我国《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四条规定,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门技术人员担任。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归类于勘验笔录。

  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是包括了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同时还包含办案人员根据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运用相关科学常识,并适用法律法规分析事故成因和确定当事人责任这样一个带有办案人员主观意志的过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范围要比勘验笔录广得多, “现场勘验”只是“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众多“根据”之一,这是它与勘验笔录的根本区别。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勘验笔录。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的确认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所制作的证明文书。在证据种类中不应笼统的归类于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中的任何一种。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这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以确认的。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笔者认为: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属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特定国家机关制作的证明文书,是有权作出结论的特定机关制作的证明资料。它类似于警犬鉴别结论、测谎结论、社会调查员报告、电子数据、庭审笔录以及侦查机关“办案情况说明”等材料的证据地位。尽管目前情况下,它还无法非常明确地归类到已经固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中,但是,笔者认为它是一种特定的证明资料。

  (二)从立法上完善法律证据形式

  通过上述比较,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是事故处理工作中各种证据集中体现的集合体,其作用和地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业务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显而易见。事故处理人员应该牢牢把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特性,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成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据此可见,认定书符合法定证据含义,在司法实践中是认定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依据。但认定书却难以归属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定七类证据之一种。这种刑事诉讼理论立法及实践之间相矛盾的尴尬局面,反映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概念和分类存在的缺陷,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无法逾越的障碍。因此,笔者建议对证据的法定概念和分类进行完善。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 6 种证据 ,1996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证据形式还可能出现,因此,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据的形式,如果实践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形式,立法势必要作相应的修改,否则,易产生立法滞后于实践的弊端。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069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请问在交通事故中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算结案了吗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在接到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根据交警认定书进行相
事故认定书是开庭的一种证据,那么事故中的
你讲的是监控也是一种证据没有错但他的证据力不能和事故认定书抗衡如果当初你认为责任认定书有问题你应当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否则的话到法院会以责任认定书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交通事故认定书
您好!一般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一般推翻不了。您只要主张您的实际损失即可。
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哪里开
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哪里开
交通事故认定书
网上起诉商家应该选择什么理由来欺骗消费者
欺骗消费者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定
如何知道自己是否被报警
你好,可以及时报警处理
我今年九月份上初中,我爸妈离婚好几年了,因为我爸爸是黑户,能上私立中学吗
上私立中学通常关注学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家庭背景调查等。若担心父亲的黑户身份影响入学,可提前咨询学校入学政策。选择处理方式时,应考虑学校的具体要求、个人情况和家庭
就是我在微信上买的衣服三百多,收到的货不是我买的对方不给退款
除了找第三方协商处理,还可以通过微信平台的投诉机制进行投诉,或者联系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如果纠纷金额较大,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途径适用于不同情况,具体
我那个医保断交3个月,后面又交了一年多,现在我医保卡余额只有一千多,前面五年的余额没有了,这个怎么处
针对医保余额减少问题,首先可登录医保系统查询缴纳记录,确认是否有误。若有疑虑,可致电或前往当地医保部门咨询,了解余额变动原因。若医保部门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或解决方
大家都在问
  • 131人咨询过
  • 754人咨询过
  • 123人咨询过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