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可以双赔

更新时间:2013-05-2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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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与工伤可以双赔被告刘红丈夫高明和原告淮安市如意集团于2003年5月1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2005年3月2日,被告丈夫高明因公出差,途中高明所乘客车与一货车相撞,致高明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高明死亡后,被告获得约26万元的民事赔偿。后经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案例】

  被告刘*丈夫高*和原告淮安市** 集团于2003年5月1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2005年3月2日,被告丈夫高*因公出差,途中高明所乘客车与一货车相撞,致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高*死亡后,被告获得约26万元的民事赔偿。后经被告申请,高明被认定为工亡。被告据此和向原告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原告以被告已获赔偿为由拒绝给付。被告于是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付被告工伤待遇,遂裁决淮安市**集团一次性给付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万元整。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高明与原告淮安市如意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丈夫经鉴定为工伤,原告即应按工伤标准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 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 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 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 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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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工伤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误工费能双赔吗?
需要看具体赔偿项目,比如,误工需要看你从事的行业月收入,误工时间等。
郑州交通事故走工伤之后还能要误工费吗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即便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请求误工费。对于无法证明收入情况的情况,按照同行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误工费的计算依据为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具体来说,误工时间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则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固定收入者,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者,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估算。
交通事故,赔偿
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