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分别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等四个构成要件组成,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结构。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014年7月15日22时许,管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无证驾驶、拖拉机安全设施不全)遭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李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三位乘坐人中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管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摩托车驾驶员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7820mg/ml。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管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三位摩托车乘坐人无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管某犯交通肇事罪。
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和刑法上的责任的本质不同,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责任,这种认定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不是刑法上的责任。法院在审理该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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