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对该县首例三名醉驾被告人公开宣判:三名醉驾被告人李某、吴某、黄某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宣告后,三名被告人立即被押往至看守所服刑。
据查:现年28岁的被告人李某,系新干县城上乡农民,其于2011年6月10日14时许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广场停车场时,与相向行驶的一辆小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检测:李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现年46岁的被告人吴某,系新干县金川镇农民,其于2011年6月30日21时40分许,驾驶二轮摩托车途径新干县城川琴路处与相向而行的一辆小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检测:吴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
现年40岁的被告人黄某,系新干县大洋洲镇农民。其于2011年8月19日13时许,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106国道,新干县长途汽车站路段时,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经酒精检测:黄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