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肇事者 村民状告交警部门不作为

更新时间:2012-12-2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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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村民赵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后,其妻姚某向交警大队反映孙某有作案嫌疑,但因证据不足,交警大队排除了孙某的嫌疑,后姚某便以交警部门不作为为由,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8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2003年12月15日晚,

 

  村民赵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后,其妻姚某向交警大队反映孙某有作案嫌疑,但因证据不足,交警大队排除了孙某的嫌疑,后姚某便以交警部门不作为为由,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8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15日晚,东港区某村村民赵某在穿越公路时被一货车撞倒,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当地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为一辆北汽福田小型货车,遂对本市所有的该型号的小型货车进行摸底调查。调查期间,受害人赵某之妻姚某到交警大队反映,孙某所驾的北汽福田小型货车有肇事嫌疑。交警大队即对孙某及其所驾驶的北汽福田小型货车展开调查。经调查鉴定,交警大队认为孙某驾驶北汽福田小型货车肇事的证据不足,便排除了孙某的嫌疑。

  姚某对交警大队的侦查结论不服,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肇事车辆为孙某所驾北汽福田小型货车,交警大队拒不认定该车为肇事车辆并且不认定事故责任,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将交警大队诉至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所驾北汽福田小型货车为肇事车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大队提供的事故侦察材料,能够证明交警大队在接警后按程序履行了事故侦查职责。由于对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确认是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前提,而且涉及肇事者刑事责任的承担,确认肇事者的证据必须达到刑事证据证明力的要求。而根据现有侦查证据无法确定该起交通肇事的肇事人及肇事车辆系孙某及其所驾北汽福田小型货车,交警大队不认定孙某系肇事者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姚某等人主张孙某系驾车肇事者,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原告所诉交警大队行政不作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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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案后,双方当事人在事故现场签字后,肇事者就长期联系不上。交警部门是否就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
一般来说,发生交通肇事后,会出现赔偿问题。肇事人员应该要联系保险公司积极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出现人员伤亡或者是重大财产损失、重大交通事故的话或者肇事者存在较大的主观过错,则肇事者可能会被追诉为交通肇事罪,除了一定的赔偿之外,还会入刑。因此,肇事者在肇事后应有一个积极处理问题的态度。
交警放车是否不经过受害人
您好,一般交押金就可以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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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详细沟通,更好为你解答
刘梅月律师
刘梅月律师
11分钟前
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到银行调取对方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
吴郑伟律师
吴郑伟律师
12分钟前
是需要代书离婚协议吗?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20分钟前
可以补缴失地保险,但需尽快办理。父亲去世后,名额可依法变更给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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