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轧断腿案”法官建议调解
第三次上诉后开庭;双方均未拒绝调解
昨天上午,“某轧断双腿案”第三次上诉在一中院开庭,法官建议双方调解结案,对此,双方均未表示拒绝。
2004年,吴某在南礼士路某站掉下站台,被轧断双腿。此后,经过几次判决、上诉、申诉、抗诉、重审,去年12月18日,西城法院重审后,判决吴某奔跑追赶列车,致其掉下站台被轧断双腿,存在重大过错。某不适用高速运输工具的“无过错赔偿原则”,而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某公司无过错,但应给一定经济补偿,据此判定某公司补偿吴某25万元。吴某不服,再次上诉。
昨天,吴某的律师金某认为,西城法院的判决是依据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前提应是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但西城法院已认定吴某有过错,再适用该原则显然不当。
金某表示,住建部和北京市均规定某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的,除非能够证明事故由伤亡人员故意造成,否则运营单位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昨日,北京某公司建议维持原判。
金某介绍,法官询问事发经过后,建议双方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对此,双方均未表示拒绝。金某称具体的调解方案需要询问吴某后再确定。
- 新闻回放
●2004年,吴某掉下某站站台,被轧断双腿,起诉某公司索赔200余万。
●2005年,西城法院认定吴某有重大过失,驳回其索赔请求。吴某上诉,一中院维持判决。随后吴某申诉,一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8年,西城法院认为某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80余万元。某公司上诉,一中院维持原判。
●去年7月,市检察院抗诉,北京高院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