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藏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更新时间:2013-05-09 11: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案情】2008年2月23日上午,王祖辉驾车为澄江镇江贝村新农村建设改路工程装运石料,由寻乌县澄江镇江贝村上江小组高石街石场往该村上江小组新农村建设改路工程工地方向行驶,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黄伟华家门口路段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在操作倒车时,将

  【案情】

  2008年2月23日上午,王某驾车为澄江镇江贝村新农村建设改路工程装运石料,由寻乌县澄江镇江贝村上江小组高石街石场往该村上江小组新农村建设改路工程工地方向行驶,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黄某家门口路段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在操作倒车时,将黄某家门坪边上正在玩耍的被害人黄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尔后,王某将死者黄某的尸体藏匿在黄某家房屋背后的柴堆里,并驾车逃离现场。不久,王某将事故情况告诉了江贝村党支部书记黄仕桂(王某亲戚),然后先后逃窜到黄仕桂家及亲戚曾宪福家躲藏。同年2月24日,王某到寻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系交通肇事致-脑崩裂死亡。2008年2月28日,寻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08年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保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分歧】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将受害者的尸体转移现场,以怕被受害者亲属殴打为由随后离开现场,但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他辩称之所以要离开现场是怕被受害人的亲属殴打情况发生,在客观上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第二天他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间接证明这种可能性,王某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王某行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逃逸。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王某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吊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生后王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应按照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量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非但没有保护现场,反而将被害人黄某的尸体藏匿,造成案发现场的破坏;在被害人亲属凌春招询问被害人下落时,矢口否认见过被害人;王某离开现场后第一时间也没有选择电话报警,逃离现场后还窜至其亲戚黄仕桂、曾宪福家躲藏。以上一系列的行为足以认定王某当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惩处而逃跑的故意,虽事后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但是其在投案之前已经具备逃逸的全部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能否构成肇事逃逸?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我们会帮住你解决问题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需要深入了解才可以给到判断
你好,可以简单说明你的情况,再具体沟通方案
付了钱还住不动什么东西,装修公司这个可以可以起诉可以。
这手机未注销,被别人使用可以起诉可以。
何江律师
何江律师
32分钟前
晚上好,如果你也是上述情况,被这个柏众分期平台要求先付钱认证,那么你一定不要去照做。对你来说,现在最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