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2-12-26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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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2010)2.《中华人民共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5.《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

  6.《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0)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

  9.《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

  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

  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

  2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

  2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

  2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

  25.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

  26.《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2000)

  27.《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2001)

  2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09)

  2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

  3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

  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2005)

  3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05)

  3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2007)

  3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2008)

  35.《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2009)

  36.《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

  37.《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2003)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39.《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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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定义
交通重大事故的判定标准如下: 1.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则无法构成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 - 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过错导致事故的,根据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 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律法规
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当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时,赔偿义务人需向受害方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1. **死亡赔偿金**: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若死者年龄超过六十岁,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若超过七十五岁,则按五年计算。 2. **丧葬费**:涵盖为安排死者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除上述费用外,如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还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以及因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若造成残疾,还需支付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指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
交通事故受伤怎么办,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伤残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交通管理部门会委托鉴定机构,之后由相应的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律师解答动态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8分钟前
立即报警并保留所有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警方立案侦查。
你好,这边法律问题是纠纷吗,不合理可以起诉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需要深入了解才可以给到判断
你好,这边想咨询的问题是民事案件吗
你好,什么案情,这边可以告诉你注意事项
你好,具体是关于什么纠纷,有没有协议协商,也可以诉讼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