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12-07 07: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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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铁政法〔1998〕148号),为推进铁路政企分开,实现更新改造投资主体的转移,落实运输企业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特制定本办法。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铁政法〔1998〕148号),为推进铁路政企分开,实现更新改造投资主体的转移,落实运输企业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是对已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调整生产力布局、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铁路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更新改造范围

  第四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范围

  (一)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二)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三)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

  (四)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五)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

  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

  第五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全路统一规划,资金总量控制,铁道部和铁路局分级管理。

  第六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计划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以及运营成本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按照铁道部制定的中长期技改规划的要求进行。中长期规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规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更新改造计划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投资效益,择优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资金计提办法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采用平均年限法。铁路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以上一年度第二季度末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由部在控制总规模内测算各铁路局计划年度折旧资金。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的机车、客车固定资产折旧资金,按铁路机车客车购置管理办法执行(办法另定)。

  第五章 更新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

  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不含机车、客车),90%由铁路局自主安排计划,1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

  第十四条 铁道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由部统筹调剂使用,安排部管项目。主要安排:

  (一)跨局重要干线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二)路网性编组站为扩能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三)部直属运营单位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项目外,均为铁路局管理项目。

  第十六条 在铁路局管理项目中,除部长特批项目外,部内各部门不得指定项目。

  第十七条 铁路局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原则上要相对集中,重点安排繁忙干线的扩能改造和行车安全项目。

  第六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一)项目的立项,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项目核备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审批,报国家经贸委核备;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自行审批。

  2.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审批。

  3.由铁路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报铁道部核备;对不符合技术政策的项目,铁道部可予否决。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路局(或分局)计划部门组织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铁路局(或分局)组织审定并由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批上报。部管项目须经铁路局计划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铁道部审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铁道部(铁路局)不予受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技术咨询部门事先进行调查、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意义:既有设备状况及能力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造建设的必要性;

  2.建设方案及规模;

  3.设计范围、标准及主要技术条件;

  4.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5.主要工程数量、设备和投资估算;

  6.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建设工期及实施进度;

  7.新增生产能力及经济效益分析,资金来源,投资回收年限和社会效益的初步测算等,论证并提出项目的可行性。

  为加强前期工作,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设计等项工作时,前期工作费用可由各级计划部门核定,列入更新改造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设计及审批阶段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按两阶段进行设计,其他项目按一阶段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各级计划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审批。

  各铁路局计划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概预算审查工作。

  设计的规模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如有突破,则需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条 下达计划阶段

  符合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没有批准设计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计划项目的总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预)算为准。

  每年八月底前提报下一年度的计划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阶段

  更改项目要实行项目责任制,办法由各铁路局自定。

  各级计划部门对正在建设的项目和下级计划部门上报的年度计划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纪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要经常了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对重点工程深入现场调查。每季度末和半年要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必要时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

  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计划监察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和后评估阶段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帐。对较大的技术改造工程,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部、局计划部门要组织进行后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三条 部管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报部发展计划司核备。局管项目由本局办理。

  第七章 加强计划管理,严肃计划纪律

  第二十四条 更新改造计划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实事求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要严把立项关,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批准设计文件的规模和标准组织施工,不准任意突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年度计划的规模要严格控制在铁道部下达的规模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七条 严禁用更新改造资金建设楼堂馆所。不得挪用更新改造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多种经营项目建设。严禁借更新之名购置高档小轿车。

  第二十八条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要坚持“五严”,即严格按计划程序办事,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执行计划项目的建设内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严禁更改资金投向路外。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变更计划内容。对于部确定投资总额、由建设单位投资包干的项目,在确保规模、质量、标准、数量、工期、安全的前提下,实行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三十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部将严格按照部技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强化检查、监督职能,对不符合技改规划要求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计划纪律的,一经查实,要由铁路局的第一管理者写出书面检查,由部视情节轻重处理,必要时核减当年铁路局的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虚盈实亏,要求各铁路局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完成百分比达到98%以上,否则要核减下一年度局管更改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更新改造计划的完成,更改规模的下达将以各铁路局提供的自筹资金分类清单作为依据,其他单位比照铁路局执行。

  第八章 铁道部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铁路技术改造政策和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中长期计划,引导投资方向,强化制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调查研究,对局管项目立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等各环节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铁路局编制和实施更新改造计划。

  第三十六条 部更改管理职能要实现四个转变,即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以年度计划管理为重点向以中长期计划管理为重点转变,从直接管理方式向加强检查、监督的间接管理方式转变,从具体审批项目、调整概算向制定技术改造政策、控制总规模转变,为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凡纳入更新改造计划规模之内的其他款源的计划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前发《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计〔1995〕26号)和《关于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的规定》(铁计〔1995〕17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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