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12-08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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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湖北省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沙法办字第16号《关于征询沙市港增建供油码头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
湖北省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沙法办字第16号《关于征询沙市港增建供油码头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条例》)第30条的含义,是指使用港区岸线,包括在港区岸线上构筑设施,审批权属,港口管理部门。其中,如在港区岸线上构筑设施,应事先报港航监督机构审核。因此,长江港航监督局沙市航政处根据交通部(88)交安监字第727号文件确定的权限,审核这一建设项目是符合《内河条例》规定的。
根据国发〔1983〕50号《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长江航务管理局为交通部派出机构,统一负责长江干线的航政、港政管理。因此,沙市长江干线港口行政管理的分工问题,应由长江航务管理局商有关方面确定,请你院迳与长江航务管理局联系予以明确。
二、《内河条例》第32条中“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一句的含义,应理解为是指征得当地人民政府本身的同意。但如当地人民政府已明确规定此职能由所属部门代行,可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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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要求其以后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的一种以影响行为人声誉的强制批评手段。
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收取钱款的制裁,使行为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一种严厉手段。
暂扣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实施的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驾驶资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吊销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持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实施的剥夺其驾驶资格的一种严厉强制性行政处罚手段。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人,短期内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在处理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严格遵循相关法条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