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码头单位:
现将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