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委发〔2003〕8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港口和航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原由市交通局等承担的内河港口、内河航道、水路运输等行政职能,交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承担。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海市内河岸线使用费征收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鉴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船舶港务费减免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中“市交运局”修改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第一条中“市港航监督”修改为“上海市地方海事局”。
二、《关于颁发<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运局”均修改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第二条、第九条中“市港航监督”修改为“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第七条中“上海市港航监督”修改为“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港航监督”修改为“地方海事”。
第三条修改为“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是本市船舶港务费征收的主管机关。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直属的和县(区)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地方海事处,是本市船舶港务费的征收机关。”三、《关于本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的通知》中“市交通局”修改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市内河航务管理处”修改为“市航务管理处”。
四、《关于重新颁布<上海市内河运输货物港务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市交通运输局”修改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五、《上海市内河岸线使用费征收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中“上海市交通运输局”修改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特此公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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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布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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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船舶港务费减免审批规定的通│沪运运(1994)第152号 │
│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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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颁发<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 │沪运运(1993)第524号, │
│ │收办法〉的通知》 │沪价涉(1993)第267号, │
│ │ │沪财城(1993)第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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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本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减免的审│沪运计(1990)第466号 │
│ │批权限和程序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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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重新颁布<上海市内河运输 │沪运运(1987)第586号 │
│ │货物港务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 │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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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海市内河岸线使用费征收办法》│(66)沪运航程字第6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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