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局关于修改《关于船舶港务费减免审批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9-12-08 18: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委发〔2003〕8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港口和航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原由市交通局等承担的内河港口、内河航道...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委发〔2003〕8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港口和航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原由市交通局等承担的内河港口、内河航道、水路运输等行政职能,交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承担。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海市内河岸线使用费征收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鉴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船舶港务费减免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中“市交运局”修改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第一条中“市港航监督”修改为“上海市地方海事局”。

  二、《关于颁发<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运局”均修改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第二条、第九条中“市港航监督”修改为“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第七条中“上海市港航监督”修改为“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港航监督”修改为“地方海事”。

  第三条修改为“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是本市船舶港务费征收的主管机关。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直属的和县(区)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地方海事处,是本市船舶港务费的征收机关。”三、《关于本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的通知》中“市交通局”修改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市内河航务管理处”修改为“市航务管理处”。

  四、《关于重新颁布<上海市内河运输货物港务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市交通运输局”修改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五、《上海市内河岸线使用费征收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中“上海市交通运输局”修改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特此公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布文号     │
  ├──┼────────────────┼─────────────┤
  │ 1 │《关于船舶港务费减免审批规定的通│沪运运(1994)第152号   │
  │  │知》              │             │
  ├──┼────────────────┼─────────────┤
  │ 2 │《关于颁发<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 │沪运运(1993)第524号,  │
  │  │收办法〉的通知》        │沪价涉(1993)第267号,  │
  │  │                │沪财城(1993)第64号   │
  ├──┼────────────────┼─────────────┤
  │ 3 │《关于本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减免的审│沪运计(1990)第466号   │
  │  │批权限和程序的通知》      │             │
  ├──┼────────────────┼─────────────┤
  │ 4 │《关于重新颁布<上海市内河运输 │沪运运(1987)第586号   │
  │  │货物港务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 │             │
  │  │的通知》            │             │
  ├──┼────────────────┼─────────────┤
  │ 5 │《上海市内河岸线使用费征收办法》│(66)沪运航程字第6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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