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同上有注明,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竟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竟商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8-06-08 08:03:49
问题描述:
你好!我现在参加一个投标,有三家公司,我代表甲,另外两家为乙丙。
招标合同上有注明,本次公开招商活动是企业自主招商行为,不同于国家规定的公开招竟商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竟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竟商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现在甲为第一中标人,乙第二。但是乙提出不服,有意义,要投诉。乙所提供的异议是,丙的法人代表是a,a又是甲公司的股东。所以情况是,甲丙两家公司,法人虽然不同,但是有存在的共同股东。甲是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也是股东之一。 乙说甲,丙有串标行为。应该取消两家的资格。甲,丙两家财务都是独立合算的,并不存在,请问乙所说的成立吗?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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