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交通新规 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罚50元

更新时间:2014-03-2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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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3月1日起施行。海南市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交通信号、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和在...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3月1日起施行。海南市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交通信号、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和在机动车道内穿行,兜售、发送物品,将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为宣传贯彻于3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海南省各地交警部门将集中宣传《实施办法》,并于3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海南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集中查处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机动车涉牌涉证等突出违法行为。

  据介绍,调整后的《海南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针对部分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新规明确:

  一、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

  (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三)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五)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六)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行人通行的立交桥及其他桥梁;

  (七)在机动车道内穿行,兜售、发送物品。

  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二)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乘坐摩托车未正向骑坐;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车辆未停稳时下车。

  三、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不让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三)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四)逆向行驶,或者划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五)在道路上2人以上骑行、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驾驶不符合标准的自行车;

  (六)在路段上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的,不从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七)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曲折竞驶;

  (八)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和其他桥梁;

  (九)驾驶擅自改装的非机动车;

  (十)驾驶依法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十一)饮酒、吸毒后驾驶。

  新规明确: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

  新规还明确: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一百,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处2000元罚款。有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新规明确: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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