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他人信息汽车被盗保险公司拒赔

更新时间:2012-12-26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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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沈先生为自己的丰田吉普车购买了保险额为83万多元的全车盗抢险,后该车在广东省清远市被盗。当沈先生向承保的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依该车套用他人资料、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赔,并宣布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不予退还保费。

沈先生为自己的丰田吉普车购买了保险额为83万多元的全车盗抢险,后该车在广东省清远市被盗。当沈先生向承保的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依该车套用他人资料、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赔,并宣布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不予退还保费。沈先生不服,认为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赔偿其保险金83万多元及延迟理赔造成的损失2万多元。目前,福田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将于10月中旬开庭。

本报记者 马培贵

车辆被盗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诉至法院

沈先生诉称,其于2007年11月为自己的车牌粤RQ×××5的丰田CA6510B型吉普车向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沈先生为被保险人,其中不计免赔的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35200元。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生效时间自2007年11月21日零时至2008年11月20日24时。2008年6月5日,该车在清远市索菲特大酒店正门右侧停车场被盗,车上3万元现金同时被盗走。

沈先生起诉称,案发后,他及时向清远警方报警,并向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报案。之后,根据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的要求,他于2008年9月25日向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交付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所需全部资料。然而,在等待理赔的过程中,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却屡屡借口拖延理赔付款。经其一再催促,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竟于2008年12月5日以卷宗被公安机关调走为由,将理赔无限拖延。同年12月22日,他发函对方要求依约理赔。2009年3月,他向深圳保监局投诉要求对方理赔。但对方却借口该车属虚假冒牌为由拒赔。2009年5月20日,对方发函给他,提出解除双方签订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

沈先生认为,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严重违反了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赔偿其保险金835200元及延迟理赔造成的损失22174元(暂计至2009年6月30日),并负担诉讼费。

保险公司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针对沈先生的起诉,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表示,其已收到沈先生的起诉书副本,并委托律师积极应诉。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出示了多份材料,说明其解除合同、拒绝理赔的理由。

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物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在该案理赔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接到电话举报,称沈先生投保的车辆是走私套牌车辆,而且并非真实丢失。为核实事实,他们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展开调查。调查发现,沈先生在投保时使用了欺诈手段,隐瞒了投保车辆的重大事实,并进行了虚假陈述。其行为损害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退保费,并依法拒赔。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从以下方面证明沈先生具有隐瞒和虚假陈述行为:

沈先生提供了虚假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其投保时提供了广州大康车辆设备公司开出的金额652800元的销售发票,并以此发票上牌登记。经过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鉴定,此发票为假。沈先生还提供了虚假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这两号是车辆的根本标志,一车一号,不会重复。但是,经过延安市公安交警支队核查,沈先生提供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系套用了延安市赵先生名下的陕J×××33丰田轻型客车。沈先生提供的出厂合格证,也是套用陕J×××33丰田轻型客车的。另外,沈先生投保时称粤RQ×××5丰田吉普车为国产。但在理赔时,他又称该车是香港进口车辆,并称该车不是正规途径购买,也非正规途径上牌。

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认为,沈先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保险目的不具有合法性。沈先生的粤RQ×××5丰田吉普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收的走私车辆,违反了《海关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没收。其套用他人车辆信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同时也损害了被套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当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提出,沈先生作为投保人,存在合同欺诈。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了虚假资料,使保险公司陷于受蒙骗、被欺诈的状况,从而签订了违背真实意愿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合法性目的无法实现,保险合同无效。

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认为,沈先生购买走私车辆,伪造销售发票和出厂合格证,套用他人车辆信息,隐瞒车辆非法来源,骗取公安机关登记,欺诈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如果对该车进行赔付,势必侵犯社会的公共秩序,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标签:他人信息,汽车,被盗,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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