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两人受伤的,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不需要分别诉讼,法院可以共同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1、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伤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居住证;
3、车房身份、地址、联系方式;
4、病历及出院小结;
5、法医鉴定书、医疗证明;
6、医疗费单据、医疗费明细清单;
7、法医鉴定费单据;
8、护理费票据和护理协议、护理费收条及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及工资表;
9、本人误工及收入证明、工资表或者银行流水、居委会证明、集贸市场摊位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单位工资表、完税凭证;
10、交通费票据;
11、财物损失物价鉴定书、购置发票、停车费、施救费票据、鉴定费票据;
12、肇事车辆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保险卡复印件;
13、受伤者的相关照片;
14、其他资料。
开庭审理程序主要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出示证据;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3、法庭辩论。
4、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5、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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