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四条

更新时间:2019-07-18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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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本条是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本条是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2.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全国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除了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外,还要监督本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5.“县级以上”含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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