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利弊就受到了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总体而言,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存在两大不良倾向:“诉讼化”和“行政化”。
诉讼化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是仲裁程序和相关法律活动不断向诉讼模式靠拢,自身快捷、简便、灵活的特点相当模糊;二是社会公众往往以法院的判决作为衡量对错的标准,大量仲裁裁决案件最终进入诉讼渠道解决,仲裁反而有画蛇添足之嫌。诉讼化的弊端在于使仲裁结果失去权威性,并且用人单位充分利用诉讼拖延时间,抬高了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成本。
行政化是指仲裁机构在人员、资金、办公场所、办案条件等一系列方面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进而使仲裁活动在性质上酷似行政裁决、在结果上体现行政意志,失去了仲裁的中立性和社会性。行政化的弊端在于使仲裁活动的影响因素复杂化、法律上的公正性可能让位于地方行政机关的“大局利益”,甚至是权钱交易。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大的问题和缺陷,就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周期过长,仲裁前置程序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望而生畏,转而寻求其他非正常途径解决纠纷,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这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今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一些小额的、事实简单的或者对劳动者来说具有紧迫性的劳动争议案件材料设立了“一裁终局”制度,并单方面限制用人单位的诉权为请求撤消权,并将受理法院的级别提升至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说,这对于解决劳动仲裁制度的“诉讼化”倾向有十分明显效果的。一裁即为终局增强了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充分借鉴了“以仲裁为中心,以诉讼为保证,并辅之以调解制度”的成功经验,单方面限制用人单位的诉权则避免诉讼成为诉累,解决“马拉松式维权”的尴尬。
美国知名比较法学者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精辟的指出:“诉讼,应当按照理论上平等的两造之间发生纠纷,而由法官判决纠纷结果的形态构建。。。。诉讼在本质上是一场竞赛。”本次劳动仲裁制度的一系列改造充分避免了诉讼化的倾向,而是着眼于实质的不平等,以倾斜保护的方式保护实质上的弱者,完全符合法理上对实质平等的追求。
然而值得关注和忧虑的是,对于劳动仲裁制度已有的“行政化”倾向本次改革似乎并没有给予充分关注。当然这里有改革难易程度上的考虑,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加强监督、逐步推行劳动仲裁社会化是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方向。[page]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4条规定的对仲裁员的监督和51条对仲裁书的执行监督外,还应当参照法官法的规定对仲裁员资格、仲裁员待遇、晋升等一系列方面进行特别保障。由于仲裁机构不再按照行政层级设立,所以对于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仲裁机构进行淘汰和另设。
在推行仲裁社会化方面,一是通过机构社会化,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真正成为一个政府部门主导、社会多方参与、机构一体化管理的独立社会实体。立法上要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经费直接来源于财政预算。二是通过人员职业化,形成一支相对稳定、合理搭配的高素质仲裁工作队伍。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治本之策,也是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的重要保证。三是通过程序规范化,使劳动仲裁办案进一步规范,保证办案质量,确立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特有规则。
同时,我们要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与落实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性原则结合起来,在探索机构实体化过程中坚持把三方原则落到实处。既要防止把落实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原则教条化,将其理解为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三方人员参与处理;也要避免把搞实体化与落实三方原则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实体化就不需要三方原则,积极探索在实体化条件下兼职仲裁员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