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三项基本内容注③。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项有效并具可执行性的仲裁协议还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仲裁庭的组成、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时使用的语言和裁决的效力等。
四.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一项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有效条件与仲裁协议所具备的基本内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具备了基本内容,不一定就是有效的仲裁协议;不完全具备基本内容或只具备基本内容的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也不一定就是一项无效的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笔者认为,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应当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形式要件是指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质要件是指仲裁协议有效成立的实质性条件,我们可以将仲裁协议效力的实质性条件概括为如下四项:当事人具有缔结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之间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仲裁协议的标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
1. 当事人具有缔结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保证其签订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这里“当事人"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也各有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然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或资格,这里“自然人”也就是指完全行为能力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登记设立的组织,以自已的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当事人之间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当事人之间将其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须有明确请求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这是仲裁协议的基本要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须明确肯定,并符合当代仲裁制度一裁终审(局),排除司法管辖权的特性。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
意思。这是仲裁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基本要求。
在实践中,仲裁协议通常是体现于格式合同或商业单据中的仲裁条款。这些格式合同与商业单据通常是由一方当事人制定的,体现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对这类仲裁条款,要视情形而确定是否符合合意与真实。就格式合同而论,它通常是一方当事人提交给对方当事人
作为双方谈判商事合同的基础与草案文本,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可以对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作进一步的删除、修改、补充,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的正式合同是在变更格式合同的基础上订立的,体现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意志,因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商业单[page]
据,如提单、保险单、信用证等,其签发与接受在国际、国内的商事交易中已成为商事惯例,凡参与这类商事交易的当事人,特别是接受单据的当事人都接受,况且这些单据的签发与接受通常是以相关合同存在为前提,往往构成相关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只要这些单据的
签发者没有采取法律禁止的胁迫手段迫使对方接受,接受方如果接受了这些单据,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单据中的仲裁条款达成一致,合意真实。
3. 仲裁协议的标的具有可仲裁性
这里“标的"是指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是指当事人提交具有一
裁终审效力的仲裁机构解决的争议事项是法律允许采取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可仲裁和不可仲裁的争议事项都作了规定。该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问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注④。此外,根据中国内地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争议等,虽然涉及到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意义上的可仲裁性,而只具有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领域的可仲裁性。
4. 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
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同样是有效仲裁协议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其内容合法,是指仲裁协议的各项约定,符合法律要求,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1996年中国《澳门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没有规定争议的标的、指定仲裁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方面有任何特权时,视为无此约定。注⑤。
综上笔者认为,只有具备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仲裁协议,才是切实完整的、可行的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