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在多长时间内结束
更新时间:2019-07-09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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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法》第82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34条、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1)对于职工
根据《劳动法》第82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34条、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 (1)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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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劳动仲裁开庭慢吗
劳动仲裁开庭时有下列环节要注意:
1. 在仲裁员核对出庭人员身份时,当事人要如实进行说明。
2. 要遵守庭审纪律。
3. 要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质证和辩论,不得随意发言等。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纠纷追诉期有多长时间结束
针对劳动纠纷的追诉期是一年。具体操作建议如下:首先,劳动者应在追诉期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准备相关证据;其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起仲裁,可申请暂停时效计算;最后,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仍可以提出因拖欠报酬等争议,但超过时效可能导致权益受损。
劳动纠纷追诉期多长时间结束
针对劳动纠纷的追诉期,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具体操作包括:1. 在一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同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2. 如有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及时申请仲裁,可申请中止时效;3. 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劳动者仍需提出追诉,但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的争议,则不受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