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仲裁委员会应怎样处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是指仲裁程序开始后,双方当事人就争议标的通过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结束仲裁活动的一种行为。
当事人自行和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当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这就是说,当事人自行和解,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应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