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原告撤诉可追行政机关负责人刑责

更新时间:2014-10-28 14: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根据草案内容,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如果欺骗、胁迫原告撤诉,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

  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根据草案内容,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如果欺骗、胁迫原告撤诉,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甚至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

  同时,针对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等失当行为,草案规定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方面,草案首次提出,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此外根据各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同时,增加了相应的判决形式,规定法院可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草案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范围基础上,也作了适当扩大,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纳入行政诉讼主体。

  欺骗胁迫原告撤诉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条文】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告诉新京报记者,从目前来看,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欺骗甚至胁迫原告撤诉这种情形并不常见,但确实存在。个别行政机关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假装答应原告的诉求,甚至诱骗原告,等原告撤诉后又翻脸不认。

  马怀德认为,这次三审稿着重提及了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要解决原告因一时之念被行政机关欺骗,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这个立意是非常好的。

  “不过这个程序的操作性上还是要进一步的考量。”马怀德表示,一般这类案件都是撤诉案结后才会被发现,发现后案件如何回到诉讼程序,这方面在三审中体现得还不明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更详细地指出。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增强可操作性。

  行政机关拒不到庭可建议处分负责人

  【条文】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称,现实中,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追责条款。三审稿的设计初衷就是解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态度问题。

  马怀德透露,虽然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但是行政机关一般都会很重视,收到司法建议后会回复,回复内容涉及对司法建议中问题的具体回应和修正方式。此次三审中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行为,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会产生很大压力,同时监察机关可以直接针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失当行为作出处分,防止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不当行为。

  一审行政案件可指定跨区审理

  【条文】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告诉新京报记者,在行政诉讼案件审判中,法院与当地的行政机关本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案件的审判中会出现偏袒行政机关,甚至立案难的问题,这个条款实际上要解决的是防止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出现“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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