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序
更新时间:2011-07-0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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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般程序,与我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序相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行政诉讼的外国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亲自来中国参加诉讼,作为
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般程序,与我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该过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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