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 :(2010)崇行初字第8号
更新时间:2011-07-0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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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崇行初字第8号原告黄某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施某委托代理人郁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黄某诉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崇行初字第8号
原告黄某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崇明县,本院于当日
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薛礼忠
代理审判员 沈丽平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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