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 :(2010)崇行初字第9号

更新时间:2011-07-0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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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崇行初字第9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周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某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龚某委托代理人杜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曹某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崇行初字第9号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某民政局
  崇明县,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汉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曹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人民陪审员 施德昌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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