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承受

更新时间:2014-05-27 11: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由新的特定主体来充任原告。这种由于发生转移而获得原告资格的过程,就是原告资格的承受。承受原告资格的主体,就公民而言是已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即其配偶、父...

  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由新的特定主体来充任原告。这种由于发生转移而获得原告资格的过程,就是原告资格的承受。承受原告资格的主体,就公民而言是已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即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就法人或组织而言,其承受者就是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只有这些主体能够作为原告资格的承受者。另外,转移与承受的内容均是原告资格。作为承受者既然承受的是一种资格,那么,他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是被承受者的意志行事。他可以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不提起诉讼,还可以撤回起诉即申请撤诉。他不是必须行使这种起诉的权利。当然,如果以前已经进行了诉讼,前原告的行为对承受人是有拘束力的。此外,我们知道,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都是法律规定的,只要法定条件发生,转移与承受均自然发生,它不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受原主体与新承受人意志的支配。

  在实践中,如果承受资格要行使其作原告的权利,向法院起诉或参加诉讼,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近亲属的证明或者作为被终止的组织的权利承受者的证明文件,以及提供作为原告起诉或参加诉讼的必要证据材料。关于期限,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要中止诉讼;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作为原告的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期限满3个月以后,如仍无人要求或继续诉讼的,法院要依法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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