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的角色身份地位定位,可按下列方式岀庭应诉:
1、副级负责人岀庭应诉时,其身份是诉讼代表人,无需所属被诉行政机关授权。副级负责人作为单位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行政事务的负责人,是依行政组织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来行使职权的,其按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出庭应诉也是他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从法理上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副级负责人行使诉讼代表人权力巳概括性进行了授权,无需被诉行政机关另行额外特别授权。其作为的诉讼代表岀庭应诉时,仅需提供副职负责人的职务证明文书。人民法院在庭审法庭座增设诉讼代表人席,在行政裁判文书中亦应在法定代表人栏下另植入诉讼代表人一行,载明姓名及职务。
2、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相应的工作人员身份也是诉讼代表人,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必须载明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指派相应的工作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位等情况。
因相应的工作人员并非负责人,负责人不能出庭,相应的工作人员代表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应当有负责人的特别授权,以证明其此时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指定诉讼代表人身份出庭应诉。
这种授权委托书,对外表明相应的工作人员被指派授权可以代表被诉行政机关以被诉行政机关名义从事出庭应诉活动的权利,对内表示出庭应诉是其义务,不得拒绝该授权指派。在行政裁判文书中亦应在法定代表人栏下另植入诉讼代表人一行,载明姓名及所在单位岗位和职务。
以诉讼代表人来对待参加出庭应诉活动被诉行政机关的非法定代表人的副级负责人或相应工作人员,既符诉讼代表人的基本特征,又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价值目的,同时,又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并保证司法实务操作的规范统一,以适应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