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诉讼及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而非诉的客体(诉讼请求)的合并,即一个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或者原被告双方均为两个以上。原告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
二、共同诉讼及共同诉讼人的种类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相应地,共同诉讼人也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1、必要的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下列情况可以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发生: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分别制裁,被制裁人均不服起诉的;
(2)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分别制裁,二者均不服起诉的;
(3)两个以上的共同被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行政制裁而起诉的;
(4)被制裁人和被加害人双方均不服行政机关的制裁决定而起诉的;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
2、普通的共同诉讼及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