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还是必要共同诉讼?
更新时间:2014-07-05 16:28:06
问题描述:
甲方(37户村民)与乙方签定互易合同,乙方义务为甲方修路,甲方(37户村民)各自将责任山上的杉木低价卖给乙方,该互易合同为2004年11月签订,约定有效期为5年,合同期满后,乙方于2009年起诉甲方37户村民违约,同年乙方对36户撤诉,只起诉了其中一位户村民,经县一审,市二审,省院于2011年6月下达了裁定书,该户村民败诉,原告以其他36户属于同一合同为由,于2013年6月又起诉36户村民,要36户村民承担同样责任,请问其他36户要承担同样责任吗?该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还是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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