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行政诉讼中应以谁为被告
更新时间:2009-12-12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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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详细规定,确认原则是哪个行政机关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详细规定,确认原则是哪个行政机关侵犯了您的权利,就以哪个行政机关为被告。这里需注意几点:
1、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的,如果复议机关复议后将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改变的,就不能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而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侵权的行政机关被依法撤销的,应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应以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应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因为派出机构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应自负其责。
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须非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将其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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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确定被告主体
行政诉讼确定被告需分情况。直接起诉时,被告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经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则复议机关为被告。未复议时,起诉原行为则原机关为被告。
或
直接起诉,被告为行政行为机关。复议维持,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被告。未复议,起诉谁行为谁被告。委托行为,委托机关被告。机关撤销变更,继续行使职权机关被告。
如何确立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依情况定。
1. 直接起诉时,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 经复议维持原行为,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3. 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原行为则原机关为被告,起诉不作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4. 多机关共同行为,共同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
5. 委托组织行为,委托机关为被告。
6. 机关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权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