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
更新时间:2009-12-15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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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选民名单案件有些特殊,既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也不是行政诉讼案件,更不是刑事诉讼案件。选举委员会不是普通的民事主
对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选民名单案件有些特殊,既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也不是行政诉讼案件,更不是刑事诉讼案件。选举委员会不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也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是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一个临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放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可见,选举委员会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但是,选举委员会又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选举的组织管理权,因此,选民名单案件既不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也不是典型的行政案件,而是边缘性的、混合性的纠纷。据此,将选民名单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或者由行政审判庭审理都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选民名单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案件来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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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还是登记选民的一半
你好。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