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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业主委员会失败,是否可以从公示正式候选人名单开始衔接
更新时间:2019-01-15 07:34:35
问题描述:
选举业主委员会失败,是否可以从公示正式候选人名单开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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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彬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凉山
158-2875-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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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选举失败,就必须另行组织选举,以选举结果为依据办社区居委会备案并进行公示。不再回复
2018.07.24 07: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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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2018.10.12 02: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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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解读如下: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规定: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若区、县小区办未进行指导,则属于不作为,但这并不影响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根据相关规定,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可参照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等规定。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定:
成立业主大会前,业主需确定自己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原则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通常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规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之后,业主大会投票权可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可参照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规定: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需提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业主大会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需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决定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对于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条例并未规定需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未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难。目前,业主可以参考相关规定,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的,应依照规定在广告栏、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告管委会章程。
2018.10.14 19: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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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得到服务后,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监督;而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交纳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2019.01.15 07: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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