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程序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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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程序:1.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2.选票以产权人为单位,一个产权人一张选票;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共用一张选票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成立;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备案登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遵守一定的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
2.选票以产权人为单位,一个产权人一张选票;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共用一张选票。
3.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按每一位候选人申请候选人登记的时间顺序安排各候选人向业主大会作不超过5分钟的竞选演说。
4.各候选人做完竞选演说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对该候选人进行投票。
5.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和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和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的公告。(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期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将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全体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法,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日期,选票,以公告或其他方法送达小区全体业主。)
6.所得赞成票在前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7.下列事项,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公证员予以公证:
(1)申请候选人登记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持有的文件。
(2)在申请候选人登记的期限期满前申请候选人登记的申请人名单。
(3)在本公约规定的期限前送达的选票数。
(4)在选举日收回的选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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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是怎样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第二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