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甫诉枝江市人事局不履行行政职责案
更新时间:2011-07-0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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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张玉甫,原系枝江市公安局警察,现待业。被告枝江市人事局。原告张玉甫原系枝江市公安局人民警察,1999年7月枝江市公安局以其贪污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仍继
[案情]原告张玉甫,原系
枝江市公安局警察,现
待业。
被告枝江市人事局。
原告张玉甫原系枝江市公安局人民警察,1999年7月枝江市公安局以其贪污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仍继续违纪违规为由,经报请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枝江市人事局批复辞退,解除其与市公安局的任用关系。原告张玉甫在市公安局任警察期间曾两次在执行公务中受伤,并就被辞退和因工负伤于1999年9月向被告枝江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复核及确定工伤等级的鉴定。1999年10月经枝江市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伤致残鉴定小组评定,原告张玉甫的
工伤鉴定为6级。枝江市人事局于1999年12月13日在《关于评定李先明等同志因工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通知》(枝人险[1999]3号)中确定原告张玉甫因工致残且为6级伤残。2000年6月30日枝江市人事局向原告作出《国家公务员复核决定书》决定:1、维持辞退张玉甫原决定。2、张玉甫为因工负伤并为六级伤残,可享受相应的伤残保健金待遇,其标准为每年160元,由枝江市公安局每半年支付一次。原告张玉甫对被告枝江市人事局的复核决定不服并向
宜昌市人民政府
申诉。宜昌市人事局受宜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了(2000)宜市人申字第01号《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枝江市人民政府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辞退申诉人的决定。申诉人的其他请求,超出本局受理范围,未予审理。”张玉甫被辞退公务员和因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于1999年8月和2000年1月先后在枝江市社会
保险局领取了
失业保险金3240元,在枝江市公安局经协商、签字,领取了2000年10月至2024年10月共25年的伤残保健金4875元。
原告张玉甫不服枝江市人事局复核决定,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撤销被告对我做出的伤残保健金待遇的决定,并按规定办理伤残证。二、按规定落实我被辞退后的
经济补偿金。三、要求给付伤残
抚恤金及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落实伤残生活补助费及养老、
医疗保险。
被告枝江市人事局辩称:我局按照《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伤残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宜市人[1998]163号)之规定,确定原告为工伤致残6级,原告已按照有关规定与枝江市公安局就伤残保健金待遇达成协议,并一次性领取伤残保健金4875元。原告要求办理伤残证,享受伤残生活补助费,不属我局的职权范围;原告被辞退后已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了失业保险金3240元。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同时,我国目前对国家公务员还未实行
养老保险和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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