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有过一名副局长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出庭应诉。
行政负责人不愿出庭当被告,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告官”在基层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司法困局。
据新华社记者了解到,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来,把官民矛盾引导到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充分发挥“调节器”功能,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但在受案范围、管辖、审理程序等方面仍存争议,导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
今年4月,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5位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理由是公民个人不具备 “诉讼主体资格”。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研究室主任王少琨表示,1990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并不完善,很难把握立案主体资格。
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有形无形方式对“民告官”加以干预,导致审理难。以征地拆迁为例,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以“败诉会导致项目无法开展,已经签约的住户会闹事”等为由要求法院支持地方工作。法院因不敢、不愿直接判政府败诉,因而积极动员公民一方将案子作撤诉处理,以规避判决。
特别是“民告官不见官”现象在我国长期存在,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报告显示,2013年法院一审审结行政诉讼案件6964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仅为83件。
“告官不见官”现象不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还容易引发官民对立情绪。据最高法院统计,2011年全国行政一审受案数量仅占所有种类案件的 1.8%,但全年到最高法院登记申诉上访的行政案件却占全部的18.5%。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依法治国关键在干部依法行政,应大力倡导行政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