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机关颁发产权证依据材料不真实被判撤销

更新时间:2010-01-13 00: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房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未加严格审核即予以登记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由此而引发了一起行政确权纠纷案,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

  房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未加严格审核即予以登记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由此而引发了一起行政确权纠纷案,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局和房产管理局发给第三人赵志丽的明房权证2003字第00014032号房屋所有权证

  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郭南庭与赵德余(已故)共生育三个女儿,即长女赵梅(1992年7月去世),次女赵志丽,三女赵志香。赵梅与陈长河于1991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即陈正义。1997年10月31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位于明光市苏巷镇苏焦路047号面积为145.95平方米的房产登记在赵德余名下,发有明房产字第00084号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6月赵德余去世,2003年9月15日,赵志丽、赵志香、郭南庭三人签订房屋继承协议书 ,其主要内容为;兹有赵德余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45.95平方米……。该房的合法继承人三人,即郭南庭、赵志丽、赵志香,现经商定该房产由赵志丽继承,郭南庭、赵志香自愿放弃继承权。2003年10月9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依据赵志丽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明房产字第00084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继承协议书等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向赵志丽颁发明房权证2003第00014032号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8月4日,郭南庭以明光市苏巷镇苏焦路047号房产应为郭南庭与赵德余夫妻共同财产,赵德余的遗产只应占二分之一,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不应将全部房产确认为遗产,向赵志丽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且赵德余有三个女儿,长女赵梅已去世,但赵梅有一子陈正义,应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赵德余的遗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明房权证2003第00014032号房屋所有权证。赵志丽及其丈夫朱喆、赵志香、陈正义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赵志丽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均未提及第三人陈正义,而陈正义对赵德余的遗产(房屋)有代位继承权,故,赵志丽所提供的登记材料不真实,且将明房产字第00084号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房产全部按赵德余遗产处理证据尚不充分,因此,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和 房产管理局依据赵志丽提供的材料进行登记,其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撤销其颁发给赵志丽的房屋所有权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行政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8232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行政机关错办证,我应请求法院撤销此证还是撤销该行为
撤销此行为,因为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只是行政行为的载体而已。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注销房屋产权证一案
注销房屋产权证一案
颁发房屋产权证案
自建房可以补办吗
房管部门查询一下
旧厂房改造翻建咨询
法律分析:原拆原建即旧房改造,指按原建筑面积、原房屋位置翻建新房屋。旧房改造,另一种叫法旧房翻新。泛指房子因居住时间相对长,或装修不适应当前的生活需求而对房屋的
乡镇政府产权房属于什么产权?
有合法产权的可以买卖的
我儿子结婚前父母出的首付,尔切每个月都是父母还贷款,现在儿媳妇想加上她的名字子可以吗?
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房,只要房产证上加上儿媳妇名字,这个房子儿媳妇就有份,离婚的时候肯定会分割房产的。如果房产证是没有注明儿媳妇所占份额,那么就按照房产证上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