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此,在确认精神病人在自杀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要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合同必须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2.被保险人自杀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3.被保险人必须是在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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