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治安案件,对被害人财物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9-11-08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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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乔某一天刚刚逛完超市走出门口,一位中年妇女杨某便乘其不备将其手中的钱包抢走,乔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杨某因再次抢夺他人食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同时

  问:乔某一天刚刚逛完超市走出门口,一位中年妇女杨某便乘其不备将其手中的钱包抢走,乔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杨某因再次抢夺他人食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同时查出杨某持有的钱包是乔某的。请问,对该钱包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所得的被害人的财物应当追缴返还被害人;没有被害人的,要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抓获杨某后,对其抢夺的他人的物品应当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因此应当将乔某的钱包返还给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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