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网络谣言被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14-10-19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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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18日凌晨,福州一名在校大学生为提升自己微博的关注度,将网友的猜测,在个人微博上撰写散布谣言,被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依法查处。10月18日凌晨2时许,昵称为XX的网民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条附有...

  10月18日凌晨,福州一名在校大学生为提升自己微博的“关注度”,将网友的猜测,在个人微博上撰写散布谣言,被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依法查处。

  10月18日凌晨2时许,昵称为“XX”的网民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条附有多张照片的博文,称“昨夜凌晨,在学生街KK酒吧楼下发生打架事件,造成一死两伤。”

  由于该博文冠名为“XX”,被广大网友误认为系官方言论,因此在微博、网络上被快速传播、转载、评论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公众的恐慌,造成不良影响。获悉情况后,仓山警方立即着手调查,同时通过新浪官方微博“福州仓山警方在线”迅速进行辟谣。经查,18日凌晨0时许,仓山对湖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仓山区首山路KK酒吧附近有人打架。民警抵达现场后,发现系市民蔡某、陈某等6名青年在聚会饮酒后发生争执拉扯。其中,蔡姓男子因酒力不佳醉倒在地,另两名男子王某、陈某也因不胜酒力瘫坐地上,现场并未发生斗殴,也无人员受伤。随后,民警将蔡某送至福州市第二医院醒酒,王某、陈某也交由亲属带回家中醒酒。至今日上午,醉酒人员都已恢复清醒。

  18日下午17时许,仓山警方将网名为“XX”的男子带到对湖派出所。经询问,该男子系仓山区首山路附近某高校的大三学生,名叫杨某(22岁,福建省平和县人)。据杨某交代,18日凌晨0时许,其与素未谋面的微信女网友聊天时,那名女网友告诉他在首山路KK酒吧附近看到有人打架,好像有一个人被打死,两个人受伤,并将部分手机拍摄的现场相片传给杨某。杨某收到信息后,觉得这是一个提升自己网络“知名度”的好机会,在未核实该信息真假的情况下,就急忙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上述博文。

  截止18日上午10时许,杨某发布的微博谣言就被转发、转载、评论数百条,浏览量数万次。因害怕自己的捏造的虚假事实“曝光”,杨某随后将该条微博进行删除,但尽管如此,不良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鉴于杨某尚属于在校生,且这之前未发现违法记录,仓山警方依法对其处以了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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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人在社区散布谣言,使我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我可以起诉散布谣言者吗?应该什么罪名进行起诉?
您好,购成诽谤罪须达到严重后果,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否则只能按照民事侵权处理。民法规定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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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遇到了什么情况,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决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3分钟前
建议立即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回收价格约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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