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
持械“营救”好友 “义举”换刑四年
【正义网武汉2003年11月19日讯 记者晓亮 通讯员白洁 黄修荣报道】 “哥们儿”遭人拘禁后,不是求助法律,而是邀来10余人去进行“武力营救”,结果将多人砍伤。日前,营救者余洪斌被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胡必泉是余洪斌的好友。2001年8月29日,胡因债务纠纷被李洪武、毛襄平等人(均另处)非法拘禁,余得知后十分恼怒。后邀上赵某(另处)等10余人携自制土铳和刀枪,于次日下午1时许开车赶往李洪武家,对在场的周海涛等三人又打又砍,同时余还持土铳朝周的右腿击了一枪,致周等三人轻伤。
今年5月22日,潜逃两年之久的余被警方擒获。
泄私愤涂改乡政府门牌 无知村民被判十月监禁
【河南法院网2003-09-14】日前,渑池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侮辱乡党委书记、涂改乡政府门牌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李某系渑池县某乡一村民,由于种种原因对乡政府产生不满情绪,遂窜到该乡一立交桥下、汽车站牌处,用毛?P蘸红漆书写侮辱该乡党委书记的文字。并将该乡“**宣传文化中心”和“**乡委员会党校”的牌子涂改为“**宣传文化反动中心”、“**乡打人民学校”,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在事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