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审查的思维模式

更新时间:2019-11-23 08: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基石,也是行政处罚程序的脊梁。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卫生行政处罚证据审查的思

  摘要: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基石,也是行政处罚程序的脊梁。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卫生行政处罚证据审查的思维模式,从而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实现对证据材料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和由表及里”,从而为实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铺平道路。

  关键词:思维模式;客观性;关联性;证明效果;合法性;

  在诉讼研究领域,王亚新教授曾提及一种观点,即“诉讼的基础在于案件真相的究明或真实的发现。”[1]而我们把这一正确的命题引用到卫生行政处罚领域,可以将其理解为卫生行政处罚正确、合法的作出,其基础和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认定案件事实是适用卫生法律规范和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赖于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证据材料的收集是首要环节,而证据的审查是关键。在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把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上升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卫生执法人员对证据材料的全面、客观和合法地审查。关于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对证据的审查的要求,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章的第二十一条有所规定,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卫生执法人员对证据材料审查的过程,也是运用证据相关知识进行思维活动的过程。而本文提出的证据审查的思维模式就是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卫生执法人员运用证据特性、证据规则、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证据审查工作的思维方法、步骤和要求。

  我们把证据材料审查的思维模式分为三个步骤和要求:一是考查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考察的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所表达或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二是判断和分析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和证明效果,考察本案中的所要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的具体内容,证据所表达或反映的内容应反映或者指向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效果;三是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及适用证据排除规则,考察该证据的来源(取得)和形式的合法性以及适用证据排除规则后的有效性?

  一,考查证据材料的客观性

  需要解决两个问题: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所表达或反映的内容是什么?其表达或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要解决上面的两个问题,进一步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涵义,就必须掌握证据的构成要素。对于证据的理解,可从证据自身的构成要素来研究,即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证据同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各种事实可称为证据事实,即证据的内容;反映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形象地称为“载体”或证据材料。[2]两者的结合便构成了证据。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则是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的统一体。比如,卫生行政机关调查张某经营的某单位存在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而这份工商执照复印件所反映的内容是该单位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户主的姓名是张某,且工商执照在有效期限内。很显然,工商执照复印件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就是证据事实,而作为记录此内容的载体就是证据形式或者证据材料,并且按照[1]行政诉讼证据法定形式的划分,这份工商营业执照属于书证,而这份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处罚对象主体资格的重要事实依据。因此,证据是由证据事实与证据形式构成的,所有的证据都是证据事实及证据形式的统一。[page]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或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考察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要求审查证据材料所表达或反映的内容,如果其表达或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那就可以成为证据的证据事实。证据材料所反映或表达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的前提。而如何确认证据所表达或反映的内容的真实性呢?要从证据的形成原因(来源);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提供或制作证据的外部干扰因素);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印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而影响证据的可靠性等影响证据客观性的因素。比如,被处罚对象否认的复制件、复印件,又被当事人或他人进行技术处理,难以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就无法确定其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其表达或反映的内容就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只有考察了上述因素才能更好把握证据事实,从而更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判断和分析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和证明效果

  第二步需要解决三个问题:本案中的所要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是什么?证据所表达或反映的内容能否反映或者指向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多大的证明效果?也就是说能否帮助我们执法人员确认或部分确认该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

  (一)本案中所要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这就要求所要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应与法定事实相对应。什么是法定事实,即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假定事实或法定义务,只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法律才能产生约束力。我们能够通过法律上的假定事实推导出我们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食品为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健康管理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违反该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单位有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时,便应通过这一涉嫌违法的行为考察:该行为是否属于卫生执法监管领域?是否违反某种法律的相关规定?然后进一步明确该行为属于食品卫生领域,应适用《食品卫生法》,并且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可能违反了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义务,这个法定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假定事实,在调查取证过程只有通过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该法定义务,才能按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据此我们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就可以得出。因此,明确所要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的思路就是根据卫生执法人员所发现的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确定其可能违反的某种法律上的具体法定义务,通过这种法定义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总之,卫生执法人员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就是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事实。只有明确当事人可能违反某种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才能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page]

  (二)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事实与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需要解决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指向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问题。案件事实可以分为主要案件事实和次要案件事实。主要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和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情节、危害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而次要案件事实是全面、公正地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情节,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实施的动机和目的、违法行为人是否属于主观恶意、是否主动配合调查和改正及其家庭条件等其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节。而卫生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主要围绕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情节及其危害后果等,上述内容是卫生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应该首先审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所表达或反映的客观内容能否证明或推导出所要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说缺少此项证据事实,案件事实就可能有认定不清的负面影响。与案件事实无任何关联的证据材料是不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效果。

  (三)证据的证明效果问题,即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程度。要求回答的是证据材料能否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即证据材料所表达或反映的客观内容能否帮助我们证明案件事实?例如,查处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现场制作了一份检查笔录。该现场检查笔录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多大的效果呢?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这份检查笔录,我们所要查明的这一案件事实是否更为真实可靠?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说明这份检查笔录可有可无,起不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无任何证明价值。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就具有相关性,并且该证据在该案中能够帮助我们确认该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我们在审查证据的相关性和证明效果的时候,可以逆向思考,如果缺少我收集的这份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无不利地影响?这种不利影响有多大?能否产生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的后果?

  而在这里提出判定证据证明效果的基本规则即: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于传来证据;实物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于言词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三条也规定了优先证据规则。优先证据规则是指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优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制度。优先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10.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我们审查证据材料的证明效果的大小,就可以根据上述的基本规则和优先证据规则展开,从而判定其证据的证明力。当然,案件事实一般是通过多种形式的证据共同认定的,一份证据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这就要求证据和证据之间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这样才能全面地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page]

  三,审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需解决的问题:该证据的来源(取得)和形式是否合法?适用证据排除规则后,是否仍有效?

  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证据的合法性是从证据形式因素上考察的。具有三层意思: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七类。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及其他证据的具体要求,我们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要求。

  (二)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要求和法定程序。要求任何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和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阐述的三个步骤就是我们卫生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材料后的审查阶段的思维模式,通过这一思维模式的分析,把握证据的特性和证据规则,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和综合评查,使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证明效果,从而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实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程度,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1]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c].证据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2;91-92

  [2] 陈一云.证据的概念和意义.陈一云主编的《证据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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