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气象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更新时间:2019-11-23 1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我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我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的,应当依法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罚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三条 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听证由法制科组织进行;相关执法单位配合做好听证的有关事宜,参与听证工作。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五条 局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局分管领导指定法制科工作人员担任,具体组织听证工作;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

  (二)对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案的调查人员;(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当事人是指符合《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三)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正;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局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盖有本局印章方为有效。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本局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局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十六条 本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将听证案由、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资料;

  听证通知书盖有本局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 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局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交法制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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