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处罚办案期限

更新时间:2021-05-22 08: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行业不同部门不同作出的处罚决定也不同。但是对于一般的行政处罚来说,行政法对于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不同行业会有差别。当受到行政处罚时,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如何利用时序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一般行政处罚办案期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一)规定办案期限的实际意义。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行政管理内容,加之各地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大,《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规定。

一般行政处罚办案期限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

  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

  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

  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

  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

  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三、行政处罚超过期限期怎么办 

  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自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指定的履行期限期满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必须在多长时间内执行完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一般行政处罚办案期限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对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对于办案设定期限也是提高办事效率的一种表现,以便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同时也起到监督监管警示的作用。若您还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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