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9-11-21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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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理顺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
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理顺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通信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结合省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信管理局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通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时,由网络管理处、市场监管处相关人员负责受理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报省局领导批准。
第三条 立案的条件及其时限应当符合《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 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应依照《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证人或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五条 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复制书证、扣押物证的方式。复印件应当记录复制时间、地点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时,应遵从《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六条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制作视听资料或者委托专门机关进行鉴定。
第七条 证据收集完备后,应制作证据目录清单。证据目录以时间顺序和证据种类排列,并应注明其份数。
第八条 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执法人员制作《案件处理意见报告》;
(二)政策法规处签署意见;
(三)提交省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九条 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案件承办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二)当事人收到告知书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符合条件并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第十条 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符合《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时,由案件承办人员受理。
第十一条 听证由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决定听证前,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将当事人的听证请求及案卷材料移送法规处;法规处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第十三条 举行听证,依照《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于3日内提交《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由局领导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后作出。
第十六条 具体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按照《程序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当事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负责监督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十八条 行政决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由案件受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page]
第十九条 案件终结后,由案件承办部门整理案卷材料并移交法规处;法规处于次年3月将整理好的卷宗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简易程序及有关管辖争议遵照《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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