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省公安厅《关于商请城市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函》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9-11-21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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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商请城市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函》(公办[2004]219号)收悉。你厅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公安分局为城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城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城市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函》(公办[2004]219号)收悉。你厅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公安分局为城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城市公安分局行政处罚的复议管辖权应由城市公安局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使。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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