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9-04-12 22:38:10
问题描述:
某县街心花园扩建项目,政府投资80万元,按该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1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招投标。县政府文件规定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道路、绿化、喷水池分别直接分包给不同的施工队伍,每个项目合同价格都低于
50万元。有关部门认为发包人采用直接将项目化整为零办法,规避招标,按《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发包人处30万元罚款。发包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该项目按照省招投标实施办法,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该县规定5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招投标,属于无权规定,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将项目分为道路、绿化、喷水池等发包,是基于项目的特点而做出的,且经有关部门的同意,并不存在肢解项目问题,更不存在规避招标问题。为此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将该县规范性文件转送有权部门处理,经审查认定文件不合法。据此,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该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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