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请条件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核查);
(二)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准,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放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
四、申报材料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
(二)需作变更的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写明变更的内容,盖公章),同时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附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证明 ;
(五)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
五、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川卫计发(1996)第65号 工本费 10元/证
七、联系方式
1、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8172053
地址:泸县福集镇花园路泸县会议中心
2、泸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电话:8181957
地址:泸县福集镇花园路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