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虚置行政许可法

更新时间:2019-11-1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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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今,行政许可法实施已半年有余,轰轰烈烈的宣传归于沉寂,行政机关也由开始的紧张焦虑变得轻松坦然了,百姓与政府的许可官司虽偶有发生,但并没有像当初人们担心的一样

如今,行政许可法实施已半年有余,轰轰烈烈的宣传归于沉寂,行政机关也由开始的紧张焦虑变得轻松坦然了,百姓与政府的许可官司虽偶有发生,但并没有像当初人们担心的一样,出现爆发和激增的情形。这与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初人们的预测形成强烈反差。

记得行政许可法刚颁布时,宣传声势可谓浩大,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法律实施前后更是剑拔弩张,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如坐针毡,惟恐自己的饭碗被行政许可法砸掉。

可这项法律实施刚过半年,紧张的气氛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原有的威慑力也好像减了一大半,不能不让人怀疑法律的实施似乎也是一阵风。难道是我们当初过高估计了这部法律的杀伤力?还是政府严格执法,转变职能,从根本上减少了纠纷?纵观行政许可法从颁布到正式施行的全过程,我们发现,最关键的因素可能是立法者低估了执法者规避法律的本领。

法律实施后,特别是审批项目清理接近尾声时,有些机关渐渐意识到,行政许可法虽然厉害,但只要将自己的许可审批行为“更名换姓”,改成诸如“核准”、“备案”等叫法,或者想方设法纳入所谓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以及“内部审批”、“有关民事权利的审批”,就会安然逃脱它的规范。

我们不禁要问,制定良好的法律何以被成功规避,立法者的智慧为何总是赶不上执法者?这究竟是行政许可法的困惑,还是中国法治的悲哀?事实上,这不是行政许可法独有的尴尬。早在8年前行政处罚法颁行时,就上演过立法者和执法者“猫捉老鼠”的游戏。当初,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被人们誉为中国正当行政程序的新起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成为无数百姓寄托希望的救命条款。可法律一旦实施,很多按照法律应当听证的处罚决定,却被一些执法者排斥在听证范围之外。方法也很简单,就是“指鹿为马”,把性质上属于处罚的行为换个名目,比如法律规定“吊销”许可证必须听证,那就把所有的吊销决定改称为“注销”或“撤销”;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经过听证,那就把罚款改称“保证金”。汉语词汇如此丰富,语义又是这般微妙,靠文字游戏规避法律看来并非难事。法律的实施者恰恰就是这样逃脱了立法者的“围追堵截”,成功迈向随意行政的“自由王国”。

看来,再好的法律,如果忽视了执法者的规避能力和虚置可能,最终都可能会落得这样的结果。当然,我们不能要求立法者全知全能,预见到所有规避法律的可能,也不能在丰富微妙的汉语词汇中穷尽各种说法,更不能频繁修改刚制定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应当有防范执法者的意识,即使不能穷尽各种规避的可能,也必须为日后的解释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预留足够空间。尤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针对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及时作出立法解释和必要的回应,而不是任由执法者自行解释和适用法律。

尤其当执法者故意规避曲解法律时,还应当把最终的判断权交由法院行使,以保证法律实施不走样。

马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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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释义是怎样的?
您好,根据您所咨询的有关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内容,经营许可证也是需要申请的,零售店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关资料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内容无法全部列举出来,你可以理解主要部分。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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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安全距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
颂威律师
颂威律师
2分钟前
我没太看懂那个软件能具体讲下吗
您好,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您好您可协商催促结清工资或者保存相应证据如合同、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仁山律师
张仁山律师
13分钟前
你好,协商不给,到法院起诉,要求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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